各市、县(区)经委(工信局、发改局、计经局、经统局、经贸局、工业和商务局);宁夏电力公司、各市、县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供电营业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9〕1899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区换发《供电营业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区行政区划、电力供应现状,确定我区供电营业区划分为自治区、市、县三级营业区。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持有旧证的供电企业如与周边供电企业营业区划分无争议的,可向所在地同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换证申请(并附旧证及营业区平面图等资料),经初审同意后报自治区经信委审核确认,换发新证。如供电营业区有扩展、合并、缩小、分立、更名等事项的,同时与相邻供电企业无营业区划分争议的,做好基础档案工作,也按以上程序申请办理换证。
三、对持有旧证并对供电营业区划分有争议的,由相邻两地同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上述所列程序申请办证,并在申报材料中增加相邻两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意见、双方协议和供电营业区平面图;如协调仍有争议的,由两地区共同行文上报自治区经信委,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调查、协调、确认后换发新证。
四、对应发未发“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供电企业,按程序申请办证。
五、2009年9月1日起,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包括调整、扩展或合并、缩小、分立、更名等),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颁发新的《供电营业许可证》。新设立的供电企业,必须凭新的《供电营业许可证》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六、为保证企业年审工作顺利开展,我委将与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年审期限,要求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监制的新《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变更、年审等手续。
七、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本次换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区图(含电子版)等结果将进行网上公示。供电营业区图电子版具体要求另行商定。
八、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前各供电企业将换证所需材料(1、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一)、(二)、(三)及有关附件;3、供电营业区平面图;4、最新电网现状和规划示意图;5、旧证;6、证书打印信息)报所在地同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各初审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于2009年11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经信委电力处。我委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换发新证。
九、供电营业区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的填写说明及电子表格、《供电营业许可证》填制规则、纸质供电营业区图规则、委托转供电协议(参考文本)、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等从自治区经信委网站下载(http://www.nxetc.gov.cn)。同时由宁夏电力公司通过内部网发至各供电局。
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自治区经信委电力处王晶、纪国栋
联系电话:0951—5059959,13709587731、13995395858
办公地址:银川市解放西街361号自治区政府6楼609
附件:1.《供电营业许证》申请表;
2.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一)、(二)、(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