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更换供电营业许可证的请示》(宁电营销发〔2009〕117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供电营业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9〕1899号)文件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区行政区划、电力供应现状,经我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供电营业区划分为自治区、市、县三级。自治区级1个、市级6个、县级25个。
(二)新证启用时间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原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同时作废。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包括调整、扩展或合并、缩小、分立、更名)须按程序上报审批。
(四)供电营业许可证、营业区平面图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统一编号(详见附件),并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http://www.nxetc.gov.cn)予以公示。
附件:自治区、市、县级供电营业区名称及《供电营业许可证》编号、营业区图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